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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知识100问

 

    1.青岛市什么时间开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答: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青岛市的试点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起。

    2.本次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的主要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通知》)。

《通知》共分为4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跨境应税行为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4.什么是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答: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征税范围,纳税人也可以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5.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6.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增值税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票抵扣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凭取得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7.什么是发生应税行为?

答:发生应税行为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8. 什么是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哪些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答: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9.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如何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非经营活动中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请问非经营活动有哪些情形?

答:非经营活动的情形有